批改重點包括配合之前已修改 翻譯「刑法」,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外之「銀行法」等7法有關加重懲罰條則組成要件之 「犯罪所得」,批改為「因犯罪獲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好處」,以與刑法沒收之 「犯罪所得」區分。別的,針對「銀行法」等8法有關「充公劃定」,原則都刪除,全數回歸刑法,也是配合之前的「刑法」批改。。-> 翻譯社|,-> 翻譯公司|的-> 翻譯但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」第105條第3項有關沒收對象不問屬犯罪行為人與否劃定,仍明定為刑法出格法。
但投保中間發對證交法第171條則再提出修正案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注釋,主因今朝投保中間待刑法肯定後才能執行民事,是以,但願保留條文中的「充公」。投保中間董事長邱欽庭表示,證券市場案子,與法令劃定可能分歧,被害人投資損害須透過民事判決才能認定,遠落在刑事判決後,財委會最後經由過程投保中間版本,但點竄部門文字 翻譯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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